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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谨记:EB-5申请文件必须可信 (三)

2017-07-17 CanAm美加企业


作者:

  • Walter S. Gindin, 美国美加企业  

  • Matthew T. Galati, Green and Spiegel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篇:前言>

<第二篇:EB-5裁决中的诚信度评估>


处理EB-5裁决中关于诚信度判决的潜在策略

 

  • 处理EB-5裁决中对不一致的指控

 

识别记录中不一致的地方是移民局怀疑EB-5申请人诚信度的一种常见的方式。这并不完全出人意料,因为EB-5申请材料没有几千页也有数百页,因此不可避免地增加了文件中内容有不一致的风险。而且,如上所述,移民局越来越依赖和考虑额外记录的证据,只为增加移民局识别不一致信息的机会。

 

在对解释《真实身份法案》的相关判例法进行研究时,我们注意到移民局在EB-5裁决中对差异的两个关注点


首先,尽管我们看到移民局在关注差异时,比起口述的事实来说,更倾向于材料,例如如果一个投资人所说的工作经历与海外调查时前雇主的陈述有所差异,移民局可能会抓住较小的差异,而不一定会深究问题的实质。的确,移民局通常在补件通知和终止意向通知中说到,对申请人所提供证据的任何方面的怀疑,将导致移民局重新评估记录中其他证据的可靠性和充分性。因此,可以想象,任何不一致的地方将引发对整个记录的更严格审查和怀疑。

 

其次,当移民局确实识别出了具体的不一致的地方,通常会在最终处置案件之前提供机会解释和调整不一致的地方。但是,我们注意到,像在处理移民诉讼中的移民法官一样,移民局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去接受或拒绝对不一致的解释。因此,重要的是,任何解释都要以客观合理的证据为依据,并指出真相所在。

 

律师一般不会代表那些确定对移民局撒谎的客户。但是,错误的发生也可能导致移民局认为EB-5文件失实。例如,有的差异可能来自代书人的错误:文件可能没有翻译准确,递件之前律师没能发现文件中不一致的地方。或者,第三方试图夸大申请人的背景,谎报了与其他材料存在差异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拥有权威公正的视角来审核提交的证据和调整文件中明显存在的差异很重要。


 

  • 处理EB-5裁决中对佐证不充分的指控

 

类似于移民诉讼中的申请人,EB-5申请人未能递交佐证将损害其诚信度,更严重的话还会对他们的申请造成致命的打击。正如我们在《真实身份法案》修正案的背景下所看到的,移民局可以在EB-5背景下提出佐证的问题,不论是在诚信度已经受到怀疑(如发现了记录中不一致的地方)还是在合理认为某些可提供的文件存在缺失的情况下。这两种情况下,移民局通常会在补件通知和/或终止意向通知中指出什么类型的证据可以充分支持有争议的或无事实根据的申请。

 

联邦案例法建议,除解释为何这证据不可用外,EB-5申请人应该用合理的客观证据来解释为什么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不可用。如果移民局要求的证据不可用,按规定移民局会要求独立证据证明证据不可用。同样的方法也适用于如果EB-5申请人在一开始就知道他们无法提供一份移民局会合理认为其可以提供的关键文件;这种情况下,可能会有很好的理由来主动解释和支持这种证据的缺失。

 

例如,想象一个投资人的资金来源包括父母的赠与,而父母赠与的资金是来自于拥有公司文件的公司,公司文件是合法资金来源的主要证据,受到保密规定的保护。这种情况下,申请人仍然必须证明赠与资金来源合法,并利用可用的辅助证据、媒体报道、客户信件、与顾问的沟通记录等。按照上述条例的规定,第三方书面陈述必须克服任何次要证据的不足。 40 36571 40 14941 0 0 772 0 0:00:47 0:00:19 0:00:28 2875外,必须要考虑的是,许多投资人来源国的历史与越南相似,银行机构的使用和全面的记录保存都是相对比较近期的。由于移民局的审案人员都是定义上的美国人,所以,需要提醒他们关于国家的状况,及为何有些时期的资料无法提供的历史背景,或者由于战争、灾害或内战等原因而无法提供。很明显,证明资格只需要一个优势证据。申请人、投资人及其律师必须在EB-5递件前主动做好提出理由的准备,而不是等到需要回应补件通知时才去做准备。

 

另一个重要的考虑是,EB-5申请支持性材料的证据价值。如同移民诉讼中的移民法官,与EB-5申请一同递交的证据,其分量主要由移民局的自由裁量权决定。在这方面,我们见过移民局因认为材料具有自我受益的性质而质疑材料的可靠性——尤其是当陈述是来自于与案件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一方时。在这些情况下,用其他客观和令人信服的证据加强文件的可靠性是非常有益的。例如,在一个EB-5项目的背景下,通常有必要让开发商根据开发范围和/行业标准,准备一份关于合理假设的独立第三方证明,进一步证明项目预算和时间表。同样,对于投资人的资金来源问题,如果无法提供第三方独立审计的公司财务状况,通过客户的合同、银行账户对账单、营销材料、客户名单和其他通过正常商业过程产生的主要文件证明公司有能力合法挣得利润是很关键的。如果提供第三级证据,第三方证明可以进一步证明投资人的诚意,但证据本身并不能取代。


 

结语 

移民局对EB-5申请的审理结果是难以预料的。我们曾见过移民局应用和滥用法规权力,以及没有预先提醒而偏离既定的政策。然而,陈述事实至少是EB-5申请的一个方面,而这也是申请人可以完全控制的。因此,严格审查EB-5申请中的所有证据,确保内部和外部一致是很关键的。另外,采用“故意唱反调”的方式,假设文件中存在任何证据不足,也很重要。预测移民局对证据的考虑并以客观合理的方式解决问题,可以在移民局怀疑申请文件可靠性之前预先做好准备。


作者简介:

Walter S. Gindin

美国美加企业的资深主管及内部移民顾问

美国美加企业在美国经营着七家移民局批准的区域中心,累计为50多个项目募集的超过25亿美元的资金。从2011-2013年,Gindin先生在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担任法官助理,在那里,他起草了不同法律领域有关上诉和实质性动议的法官备忘录和命令,包括移民、公民权利、上诉程序和司法权。


作者简介:

Matthew T. Galati

Green and Spiegel有限责任公司美国投资者与企业家部门的经理

Green and Spiegel于1962年在多伦多成立,是加拿大最资深、最大的精品移民公司,主要代理投资者和企业家谋求美国、加拿大、加勒比及其他国家的移民福利。Matthew在公司驻费城的办公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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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美加企业(CanAm Enterprises),EB-5区域中心计划领导品牌,美国最顶级的EB-5投资移民公司之一,在促进美国和加拿大与移民有关的投资方面具有近30年的经验,已帮助众多移民家庭成功投资而取得海外居留资格。

  • 1987年成立金融管理顾问公司,近30年投资移民业务经验。

  • 与政府单位合作,慎选优质大型企业,已担保借贷方式取代投资。

  • 至今已有超过3300个投资家庭获临时绿卡。

  • 至今已帮助1850个投资家庭获得永久绿卡,为业界成功经验最多之基金公司。

  • 现有46个已结案项目,其中32个项目已期满顺利取回投资资金,并还款100%本金给1743名投资家庭。

  • 在中国,超过半数以上的I-829批准都来自CanAm!

  • 全美首家创办FINRA注册经纪交易商(CanAm Investor Services, LLC)的EB-5公司。

网站:www.canamenterprise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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